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因为我们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把同类法律规范组合在一起,形成法律部门,非同类法律规范不可能组合成法律部门,另外,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legal
institutions)的关系是怎样的呢?每一个部门法中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比如民法这个法律部门,包括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债权制度,等等,法律制度是由若干个法律规范组成的,一般来说,法律制度的范围比法律部门要小,我们可以说法律部门包含了许多法律制度。
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执法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有助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
二、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法律体系内除了划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外,还可以进行更细的划分。这就是将法律体系按照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项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家庭等方面。比如民法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据此把所有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组合在一起成为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它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行政法部门与民法部门区分开来了。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划分还不足以进行完全划分,还需要从另一个标准进行划分,这就是法律的调整方式。有时针对同类社会关系法律采用不同的调整方式。如前所述,法律调整方式表现为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当我们在具有相同调整对象的法律面前进行部门划分时,会碰到无法进行划分的情况。比如民法与刑法,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典里面涉及的财产关系在刑法典中也出现,如盗窃财产、抢劫财产等行为侵犯财产关系。这时仍然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显然是不能区分民法与刑法两个部门。因此,法律调整方式就成为一项重要标准,民法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而刑法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两个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划分出来了。
在法律部门划分问题上,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两者的调整对象有交叉和重叠,调整方式也存在共同之处。过去理论上认为两者调整对象不同,其实两者的调整对象有较多交叉和重叠。因此划分行政法与经济法,应当从双方的调整方式来进行。行政法主要是以强行干预为调整方式的,而经济法则是结合了私法的自行调节和公法的强行干预,形成政策平衡的独特调整方式。
在论述两项标准之后,有必要说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相互联系、衔接和配套关系,所以,在有的情况下根据这两项标准还不足以进行法律部门的完全划分。因此,我们还应当注意法律部门划分的若干指导原则。
三、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我们的立法速度非常快,每一个法律法规的颁布,都意味着某一个法律部门的内容的扩充或变化,为了我们实施法律以及研究法律的方便起见,我们应当把该新法归纳于某一个部门法,从这个角度而言,涉及到部门法的划分问题。法律部门的划分应当是合现的、科学的、合理与科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和原则:
1.客观原则。划分部门法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平衡原则。划分部门法应当注意各种部门法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
4.发展原则。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是法律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法律部门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可能不断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因而法律部门也可能不断发展。我们在划分时,不能只限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多少,还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今后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
5.主次原则,有时,一个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不同的法律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进行划分和归类。
有话要说...